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业专家委员会管理规定
深市质规[2018]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监管,充分发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业专家(以下称“专家”)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作用,规范专家的遴选、管理和服务,保障专家有效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结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家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部门”)设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业专家委员会(以下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全体专家组成。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全体专家民主选举产生。
专家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行业专家小组。按专业划分为种植业产品组、畜禽组、水产品组,各专家小组成员应包括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检测、生产等方面专家,每个专家小组由10名以上专家组成。
第三条【适用范围】 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政策、制度和规划,进行决策建议、重大项目评审论证、重大舆情应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专家聘任和权利义务
第四条【聘任条件】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客观公正、认真负责;
(二)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或相关相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所属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动态,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且从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实务工作累计五年以上。在企业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且从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或技术研究工作累计十年以上或者已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或注册会计师证,并在法律、审计等相关领域工作累计五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优先考虑。
(三)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特别优秀的,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市场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可不受年龄条件限制;
(四)熟悉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了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
(五)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征集范围】专家候选人采取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推荐方式产生。征集范围包括我市政府部门、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学术团体等机构的相关专业人员。
第六条【聘任程序】专家聘任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一)报名。专家候选人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材料,向专家委员会提出报名申请,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业专家委员会专家推荐表;
2、教育背景及工作简历;
3、学历、学位及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等;
5、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6、本人所在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出具的推荐意见。
(二)遴选。专家委员会根据本规定要求,结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从报名名单中研究确定拟聘任专家。
(三)公示。拟聘任专家名单报市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政府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聘任。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的拟聘任专家经确认后,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正式颁发聘书,聘用后任期为5年。
第七条【专家职责】专家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市市场监管部门委托,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政策、法规、制度的研究工作;
(二) 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咨询;
(三)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方法及应用的技术评审工作;
(六) 参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分析;
(七)参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项目财政补贴的评审工作;
(八)承担市市场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专家权利】专家在参与相关活动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资料,了解监管工作有关情况;
(二)公平、公正、客观地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对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可要求在专家会议结论中记录个人意见;
(五)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报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专家义务】专家在参与相关活动时,承担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加有关监管活动,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建议和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二)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市市场监管部门同意,不得将有关保密事项擅自发布、抄录和外传;
(三)发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市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相关活动,主动提出回避;
(五)积极参加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益性活动;
(六)不得以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业专家委员会专家名义进行相关商业性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续聘与解聘】专家聘期届满后,市市场监管部门审核专家聘期内履职记录等情况,符合本规定的,重新颁发聘书,未能正常履职的,聘期届满后不再续聘,自动解聘。
第十一条【专家增补】市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第六条规定程序增补专家。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专家评审】专家委员会建立专家名单,当需要专家参与评审工作时,按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在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评审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管理机构】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承担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秘书处设在市市场监管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由该业务处室分管处领导担任。
第十四条【秘书处职责】秘书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家候选人申报受理工作,对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市场监管部门审定;
(二)制定专家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专家开展相关工作或参加有关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三)向专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建立专家的基本信息库,动态掌握专家参与的工作及进展情况等;
(五)组织召开专家委员会工作座谈会,负责日常联络事务。
(六)其他与专家日常管理有关事宜。
第十五条【议事程序】根据工作需要,针对特定专业问题或重大议事事项,由市市场监管部门委托秘书处根据议事事项具体情况,召集专家召开议事会议,议事事项以多数表决的方式形成专家意见提交市市场监管部门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信息管理】市市场监管部门在门户网站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栏目及工作信箱,收集和发布专家委员会报送的信息和建议。
第十七条【工作考评】市市场监管部门对专家工作进行考评。对参与相关工作表现突出的专家,市市场监管部门视情况予以表扬。
第十八条【违规处理】专家违反本规定的,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予以解聘。有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被解聘的专家,市市场监管部门不再聘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经费保障】专家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市市场监管部门会从年度部门预算经费中保障,并按财务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附加条款】本规定由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生效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