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税务登记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77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修订了《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实施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