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
三、税率及征收率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五、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六、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七、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八、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九、常用税收优惠政策
十、申报纳(免)税
一、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一)凡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
(一)销售货物;
(二)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三)提供应税服务;
(四)进口货物;
(五)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行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3.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4、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税率及征收率
(一)17%的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有特殊规定外,税率为17%。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13%的税率。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2.农产品(具体范围请参考财税字[1995]052号);
3.音像制品;
4.电子出版物;
5.二甲醚;
6、牡丹籽油、杏仁油、葡萄籽油、橄榄油、核桃油、花椒油;
7、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
8、承印境外图书;
9、干姜、姜黄。
(三)11%的税率。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
(四)6%的税率。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五)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零税率。
(六)征收率。
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2.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温馨提示: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4、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7、一般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8、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9、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库存化肥,是指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上述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第(3)项至第(8)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三)提供应税服务,为提供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五)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六)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五、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以上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二)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三)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提供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在5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五)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六、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提供应税服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七、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程序
1、申请条件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如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2、申请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办理程序
1.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条件
(1)非企业性单位;
(2)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增值税纳税人企业。
(3)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4)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办理程序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八、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同时准予抵扣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进项税额,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九、常用税收优惠政策
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个人转让著作权。
(9)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10)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11)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2)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13)随军家属就业
(14)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5)失业人员就业。
(16)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温馨提示:有关增值税优惠的具体情况可参考深圳市国税局网站“办税服务-办税指南-税收优惠-增值税优惠办理”。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如果属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属于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 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以上一年增值税为基数,形成的新增增值税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3年内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
4.增值税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3)提供应税服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4)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十、申报纳(免)税
(一)申报期限
自2013年8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期限改为按季度,每季度终了后1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内进行申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期限仍然按月,每月终了后1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内进行申报。
(二)申报方式
小规模纳税人可登陆深圳市国税局网站申报或者到税局大厅办理申报。一般纳税人不能通过深圳市国税局网站申报增值税,可通过深圳国税网上申报系统或到税局大厅申报。
(三)申报资料
具体资料请参考深圳市国税局网站“办税服务-办税指南-申报纳税-增值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