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税务登记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77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了《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现在网站予以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如您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5年1月16日前发送邮件至yangq3@szg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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