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本条是关于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具体规定。
对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视同其发生了应税行为,理解本条需把握以下内容:
为了体现税收制度设计的完整性及堵塞征管漏洞,将无偿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与有偿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同等对待,全部纳入应税行为的范畴,体现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同时,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况,排除在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之外,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要注意区别提供应税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以及非营业活动三者的不同,准确把握征税与不征税的处理原则。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款的适用主体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第二款的适用主体还包括其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