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税与留抵退税(转)
什么是免抵退税?
《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规定“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
免抵退税就是对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1.免,就是免征出口货物的销项税;2.抵,就是应退进项税(出口产品的进项税)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3.退,就是应退进项税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后,如有余额则需退还企业。
什么是留抵退税?
就是对现在还不能抵扣、留着将来才能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予以提前全额退还。就是对现在还不能抵扣、留着将来才能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予以提前全额退还。《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计算公式是: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c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