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和《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的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享受范围
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确定为一个季度。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下同),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的问题
对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公告明确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的,应同时按规定预缴税款。对于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按规定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在一个季度内累计开票金额(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超过9万元的,应在超过9万元的当次,一并就累计代开普通发票的销售额计算预缴税款。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纳税申报的填报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58号)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6栏“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内容进行了细化,新增了“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三项,由纳税人根据其所享受的免税政策分项填报。在“税款计算”栏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栏次,由纳税人根据当期免税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填写。
我市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实行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按季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需按季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双定户纳税人)》。
三、纳税人注意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指没有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和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季度内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前月份仍为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例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12月份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10、11月份分别按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中有关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不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