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将正式施行,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广东省将适用新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
由《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耕地占用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并不是新开征的税种,在我国已经征收多年。1987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并于2007年12月进行了修订。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据税务部门解释,实施《耕地占用税法》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的重要步骤,是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广东省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是多少?
9月1日起广东省将适用的耕地占用税新税额标准,共有5种适用税额,分别为15、25、30、40、50元/平方米。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根据行政区划不同而适用对应的适用税额。例如:广州市白云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50元/平方米,广州市从化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40元/平方米。
此次适用税额的确定根据我国《耕地占用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耕地占用税法》规定,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是以地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人均耕地面积为依据;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019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广东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议案,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了广东省不同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并予以公告(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告第41号)。同时,还决定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以及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建设的按照所在地区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征收。
耕地占用税怎么计算?上哪交?何时发生纳税义务?
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耕地占用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有关规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一)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