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3-12-25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确保纳税人更加方便、快捷地享受所得税优惠,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询意见的基础上,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200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并予以公告。现将《工作规程》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请简要介绍《工作规程》的主要变化?
与原《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深国税发〔2008〕200号印发)相比,《工作规程》内容变化主要体现在: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优惠管理的文件对《工作规程》重新进行了梳理,统一政策执行口径,规范工作流程和资料报送,完善监督管理职责,并同步更新、修改和删除相关的所得税优惠项目和税收政策依据;二是规范备案分类,将备案类税收优惠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类,并明确两类备案方式适用的所得税优惠;三是结合我局征管流程简化和涉税事项集中办理征管改革工作,进一步简化税收优惠备案工作流程。
二、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类税收优惠备案有什么区别?
答: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的备案流程上,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或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将相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三、税收优惠备案工作流程的简化主要体现在那几方面?
答:税收优惠备案工作流程的简化主要体现在:一是将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流程分为前台即办和限期办结两种备案流程。前台即办流程主要适用于需要取得资格才能享受优惠的所得税优惠,如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7项所得税优惠。只要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齐全且填写准确,即可在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窗口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受理即是备案,实现“即来即办、即办即走”。对适用限期办结备案流程的所得税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税收优惠项目备案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二是对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类的所得税优惠,申报即是备案,实行“以报代备”。纳税人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对应项目,即完成备案登记,备案资料由企业自行留存备查。主要适用于可从第三方准确获取数据的所得税优惠,如国债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等5项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