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3-09-06
一、出台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起草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由于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为一个季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自8月1日起执行,享受期限只有8月份和9月份。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在2013年10月按季申报时,2013年7月的销售额按规定应申报缴纳增值税,2013年8月、9月的申报按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下同)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在季度中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季度内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前月份仍为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在四季度的10、11、12月份按季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在12月份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10、11月份按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按现行规定,销售免税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和提供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无论季度销售额是否超过6万元(含6万),其销售的按项目免税的货物、劳务和服务,均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但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免税普通发票,不需预缴税款。对于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可以按规定申请放弃免税。放弃免税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2013年8月1日后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政策调整原因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选择放弃免税的,可于2013年9月1日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放弃免税,填写《增值税纳税人撤回放弃免税申请书》报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办理。撤回放弃免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的按项目免税的货物、劳务和服务,按规定仍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确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不撤回放弃免税。撤回放弃免税后,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8月、9月的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2013年8月1日以后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