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3-09-02
一、出台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起草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销售额的确定
我市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的问题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如按规定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应同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税款。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个体工商户(含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如按规定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在一个月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就累计开票额计算预缴增值税税款。
三、纳税人注意事项
(一)个人不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和《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的规定,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按规定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预缴税款后,因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预缴税款时,需将发票的全部联次追回后申请办理。由于此项政策规定,从保护纳税人自身利益出发,建议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发生经营业务时,能自行领购并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