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3-08-05
一、出台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确保国家政策调整顺利实施,修订《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 11号)相关内容,起草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附表。为落实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需按季报送《增值税季度纳税申报明细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并分月填写数据。
(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纳税人可按规定申请放弃免税,放弃免税后,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销售额高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关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如按规定需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笔业务销售额应超过2万元。个体工商户(含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如按规定需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笔业务销售额应不低于2万元。
三、纳税人注意事项
(一)准确填写申报表附表。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需按季报送《增值税季度纳税申报明细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目的是确保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应当准确填写分月数据。
(二)准确填报本次预计代开发票数据。核定销售额低于增值税起征点及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当月“开票计算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税务机关不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及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其当月“开票计算额”超过2万元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超过2万元的,税务机关不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开票计算额”是指当月有效的累计自开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代开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本次预计代开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之和。因此,纳税人应当准确填报本次预计代开发票不含税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