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3-07-15
一、关于《更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的出台背景。
答:制定税收优惠管理办法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优惠管理的一项措施,对于规范税收优惠管理工作流程,保障纳税人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也具有积极的意义。2012年深圳市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时,我局曾发布《关于更新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10号),并在执行过程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13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复制搜索(复制搜索财税〔2013〕37号),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并对广播影视服务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做出了规定。在此背景下,2012年制定的优惠管理办法中的具体优惠事项已经无法满足目前的工作需要。为此,我局对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项目进行了重新梳理和明确,并据此更新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本公告主要对《关于更新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10号)的附件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事项》(以下简称《事项》)进行了更新。《关于更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10号)的正文和其他附件保持不变。
三、与原《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事项》相比,新《事项》有哪些新变化和新特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等文件,新增及更新了应税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的四项备案类事项。具体如下:
(一)将原“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项目更新为“蔬菜及部分鲜活肉蛋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项目;
(二)新增了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三)新增了港澳台运输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
(四)新增了放弃零税率增值税免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