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3-07-11
一、关于《深一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出台背景
答: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复制搜索(复制搜索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37号”),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于2013年8月1日完成广播影视服务业等税制转换。为顺利推进深圳市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改革,进一步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并与财税〔2013〕37号文相衔接,结合前期试点经验,我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
二、公告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描述性调整
一是统一了《增值说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设计风格,对其同一事项的描述进行了规范。比如,“金额单位”事项统一描述为“元至角分”;“申报人声明”事项统一描述为“本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等。二是对申报表内容的描述用词进行了斟酌,使其更加符合税收政策和管理实际。比如,表头部分“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填报本表,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调整为“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填写本表,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营业地址”调整为“生产经营地址”,将表中栏次“按适用税率征税销售额”调整为“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等。三是将“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表述调整为“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
(二)有关增加的内容
一是采取变通方式实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分机构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申报。其分支机构预征缴纳增值税,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方式填报;总机构将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填入本级“分次预缴税款”,用于抵减总机构增值税应纳税额。二是一般纳税人增加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用于记录、核算税控设备费用、销售旧货、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分支机构预缴税款对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抵减情况。三是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调整为一个季度,新增《增值税季度纳税申报明细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责令认定的纳税人)》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双定户纳税人)。
(三)与有关政策的衔接
根据营改增及其它有关税收政策的变化,调整了申报表填报内容和说明,对税收政策予以准确反映和体现。一是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二是保留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差额征税内容,取消了其他差额征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