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全面推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以下简称《征管规范》),同时根据2015年8月1日即将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下称“43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相关文件进行了清理,废止了与总局规定不一致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3号,以下简称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
二、《公告》出台的必要性
《公告》的出台,一方面是“43号公告”对减免税管理方式进行了重新规定,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而该文是我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制定的依据之一。另一方面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中部分事项的办理流程和资料要求与《征管规范》的规定不一致,并且其规定的内容已被《征管规范》和其他文件所覆盖。因此,综合以上两方面因素,有必要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予以废止。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废止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3号),该文废止后并不影响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各优惠事项的办理可登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办税指南”模块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