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税务资格备案的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 36个月内,暂停其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自恢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之月起 36 个月内再次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停止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政策。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收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相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43号)
(三)申请条件:
增值税纳税人
(四)办理材料
1.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