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1-06 11:01:5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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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2020年以来,为落实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等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联合我局及相关部门密集出台了多项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如下:
(一)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政策
一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二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三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二)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一是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三是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三)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一是国家鼓励的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二是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四)其他政策
一是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8号),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二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内重点产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发《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制发《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号),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
为全面落实各项政策,优化填报口径,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发《公告》。
二、主要内容
本次共对13张表单进行了修订。其中,对表单样式及其填报说明进行调整的表单共11张,包括《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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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2-19 11:29:0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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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要求,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建立合理有序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制度,现就我市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远程办理渠道
为进一步拓展网上办税事项便利纳税人,我局将自2021年3月1日起,为本市纳税人开通手机、网页等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远程办税渠道(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和WEB端),并按规定提供电子申报表预填服务。
为便于纳税人高效便捷、错峰有序完成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通知各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分批分期办理年度汇算的时间,请纳税人尽可能按照通知的时间段办理。如需提前或延后办理的,可与税务机关预约或通过网上税务局在年度汇算期内办理。
二、现场办理渠道
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提高办税效率,优化办税体验,请纳税人尽量选择“非接触式”办税方式,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和WEB端)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享受税务机关按规定提供的申报表预填服务。如确需现场办理的,可前往本人任职受雇单位(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一处;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邮寄申报渠道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一式两份的申报表等纳税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任职受雇单位(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一处;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请务必清晰、准确、完整地在申报表填写相关信息,尤其是姓名、纳税人识别号、有效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如果您填写的申报信息有误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税务机关会联系您补正后重新邮寄。邮寄纳税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日戳日期为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指定各区受理邮寄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列表请见附件。
如您对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理有疑问,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网个人所得税改革专栏查询或拨打12366电话咨询。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深圳圣恒新财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