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为符合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2004〕102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发票管理业务流程的通知》(深国税发〔2007〕12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函〔2011〕13号)
3、申请条件
已在我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自然人
4、办理材料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办理时间
附:各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一览表
6、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